《頭條新聞》警告撤銷案終審落幕
香港電台節目《頭條新聞》於2020年因涉及兩段內容被指「污衊及侮辱警方」,引發多項投訴。通訊事務管理局(下稱通訊局)經審理後,認定該兩集違反《電視節目守則》,隨即向香港電台發出警告。然而,香港電台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對此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最終在高等法院獲部分勝訴。上訴庭審視案件時認為,通訊局在處理相關投訴時並未採用適當方法,亦沒有分辨節目中哪些部分屬於事實陳述,導致裁決出現問題,最終撤銷向港台發出的全部警告。
2020年2月14日播出的涉事集數,當中兩個環節「無品芝麻官」及「驚方訊息」,被通訊局指控違規。通訊局認為這些內容涉及對警方的不當評論,因此對港台作出懲處。不過,案件上訴庭其後指出,通訊局在裁決時並未區分節目哪些內容屬於個人意見,哪些屬於事實描述,程序上存在明顯瑕疵,裁定通訊局有誤,所有警告予以撤銷。
對於上訴庭的判決,通訊局表示不服,遂直接向終審法院(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案件進一步進入終審程序,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組成上訴委員會審視。委員會於今日(7日)正式作出裁決,指通訊局在遞交的書面陳詞中,並未就申請上訴提出充份及合理的法律理據,不足以推翻原有的決定,因此拒絕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根據現有司法制度機制,終審法院是香港法庭體系中最終審裁機關。當上訴委員會已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又無其他特殊情況下,通訊局原則上已無機會就本案提出進一步上訴。這意味著涉事警告處分最終被撤銷,香港電台及相關節目組毋須再受紀律處罰。
這宗案情自2020年起持續至今,引起社會對新聞、諷刺節目在言論自由、批評與事實陳述之間界線的關注。最新判決亦被視為司法部門就傳媒表達自由與監管權限應如何平衡作出的又一明確表達。本案落幕,進一步為本地電視節目的言論空間劃出新的司法標誌。
智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