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最高法院及憲法法庭審理全面直播
立法院於6月27日完成《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三讀,使司法審判的公開透明邁出新步伐。按照新法規定,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在進行公開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必須錄音、錄影並進行公開播送。這項變革強化了審判過程的公開性與社會監督,但同時也設置多項保護和例外條款,保障當事人隱私和國家利益。
修法中,針對特定情況設下但書。若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可能對個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帶來重大損害,法院可裁定不予公開播送。此外,五類案件將被排除於必須公開直播的範圍,包括: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的案件、民事簡易或小額訴訟案件、行政簡易程序或交通裁決案件、刑事案件本刑在五年以下者,以及家事、少年、智慧財產或商業事件相關案件。如此設計,兼顧社會關注與特殊案件的敏感度。
新法也特別強調對個人權益的保護。假使直播、錄音、錄影會危及某一程序參與人的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以及有嚴重影響審判公平的可能,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將影像變聲、變像,或採用其他無法直接識別個人的方式進行處理,盡力做到既公開又保密。
雖然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一般案件仍不必全面公開直播,倘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訴訟,法院在衡量公共利益、審判公正性和各方當事權益後,仍可依法定程序決定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並允許針對此裁定提出抗告。不僅如此,針對現行法庭空間有限、旁聽席供不應求的情形,修法後,法院可利用科技設備,將庭審過程的聲音與影像即時傳至同一法院內的其他空間,由民眾旁聽。若此舉危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則法院有權決定不作公開。
此次修法最受矚目之處,在於一、二審雖未強制直播,但至最高審級——最高法院及憲法法庭——則必須進行全程直播。司法改革的推動過程中,司法院曾對全面直播持保留態度,主張影音紀錄可能被誤用。但支持修法者認為,居於現代社會資訊公開的趨勢,直播能提升公信力,而目前憲法法庭也已實施全程公開,反對理由站不住腳。
儘管立法院內對此法案討論熱烈,甚至爭議聲四起,但最終修法還是在不同政黨合作下順利三讀通過,未來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審理過程將正式邁向全面公開,司法透明度預期再上一層樓。
智新聞